| royoma |
2008-07-10 22:28 |
公安部1995年《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、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》对卖淫嫖娼(但不包括同性间的卖淫嫖娼)的定义:“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。” 2001年公安部《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》对此定义进行了修正,将同性卖淫嫖娼加了进去:“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,包括口淫、手淫、鸡奸等行为,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”。
可见,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,在两性或者同性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。其中卖淫者收取钱财,嫖娼者支付钱财。卖淫者与嫖客之间发生的性行为,其实是一种卖与买的“债”的关系:卖方付出性行为,收取对方付出的金钱、财物;买方付出金钱、财物,“收取”对方付出的性行为。卖淫、嫖娼有四个要素:发生性行为、支付钱财、对象的不确定性、行为的违法性。卖淫、嫖娼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,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。最基本的是,主观上卖淫、嫖娼双方都是出于自愿的。
从楼主所的情况来看,主要是对象是特定的,因此,我认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卖淫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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